院人【2012】154号 关于印发《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院人〔2010〕193号)自发文之日起作废,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3日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综合素质好,实践技能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学院积极鼓励教师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或参加各类培训。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挂职)锻炼对象 学院在职专业课教师,优先考虑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和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青年教师及承担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任务的青年教师。 二、实践(挂职)锻炼时间 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的时间,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和实践锻炼工作单位工作需要商定,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脱产实践锻炼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一个职称评定期内可累计)。 三、实践(挂职)锻炼基地的选择 各专业尽可能统一安排,选择优秀企业作为本专业的师资培训基地,争取将教师挂职与学生顶岗实习、企业技术服务有机联系起来。 四、实践(挂职)锻炼期间的待遇 假期参加挂职锻炼,给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住宿补贴 1.生活补贴:在学院批准的师资培训基地挂职的教师,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补贴,在非学院师资培训基地挂职的教师,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需经过人事部门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发放。 2.交通费和住宿费:统一按照学院出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五、实践(挂职)锻炼审批程序及管理 1、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系(部)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计划。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应坚持就近原则,原则上不外派教师到省外进行实践锻炼。 2、教务处对各系(部)提交的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计划进行确认。 3、教师个人根据系(部)计划和要求,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附挂职锻炼工作计划)并填写《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审批表》。 4、系(部)根据教师个人申请进行推荐,于每学期第18周前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5、到企业实践锻炼一个学期及以上的教师应与学院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书》(由组织人事处办理),遵守学院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6、系(部)负责联系企业用人单位,指派教师并落实导师和教师食宿安排等相关事宜,落实教师工作任务。并报人事处备案。 7、各系(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加强对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教师在锻炼期间应填写《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工作周志》,教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实践(挂职)锻炼效果和实践(挂职)锻炼任务的完成。 8、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实行考勤制度,由实践(挂职)锻炼所在单位考勤,锻炼结束返校后,教师应向所在系(部)提交《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工作周志》、《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鉴定表》及在此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系(部)负责组织汇报会或对其实践技能进行考核,并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专项档案。教师在锻炼结束后10日内将《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鉴定表》(二份)上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发放实践(挂职)锻炼相关补贴的依据。 9、实践(挂职)锻炼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挂职)锻炼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请假需按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需征求系(部)的意见,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执行。 10、挂职锻炼结束后的五年服务期内或挂职锻炼培养期内调离学院的,应归还挂职期间相关费用,费用根据服务期限等额递减。 六、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